上海市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(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)實施細則 二維碼
上海市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(中小(xiao)企(qi)業國(guo)際市場開拓資金)實施細則
第一章 總則(ze) 第一(yi)條 (目(mu)的和依據) 根(gen)據(ju)《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印發(fa)〈外經貿發(fa)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(fa)〉的通(tong)知》(財企〔2014〕36號,以(yi)下簡稱《資(zi)金辦法》)和《財政部商務部關(guan)于(yu)2016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重點工作的通知》(財行〔2016〕212號,以下簡稱《工作通知》)精神,為(wei)了加強和規范(fan)外經(jing)貿發展專項資金(中小(xiao)企(qi)業國際市(shi)場開拓資金)使(shi)用(yong)與管理,支(zhi)持本市(shi)中小(xiao)企(qi)業積(ji)極開拓國際市(shi)場,特制(zhi)定(ding)本(ben)細(xi)則(ze)。 第二條(資金來源) 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(中小企(qi)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)(以下簡稱“開拓資金”)是中央(yang)財政設立用于支(zhi)持中小企業開(kai)拓(tuo)國際市場的(de)專(zhuan)項資金。 第三條(管理(li)部門) 開拓資金由上海市商務委(wei)員(yuan)會(hui)(以下簡稱“市商務委”)和上海市財政局(以下簡稱“市財政局”)共同管理。 市商務委負責(ze)開拓資金(jin)(jin)的業務管理(li),提出開拓資金(jin)(jin)的支持(chi)重點、年(nian)度預(yu)(yu)算及資金(jin)(jin)安排建(jian)議等。市財政局負責(ze)開拓資金(jin)(jin)的預(yu)(yu)算管理(li),辦(ban)理(li)資金(jin)(jin)撥(bo)付,會同(tong)市商務委對開拓資金(jin)(jin)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(jian)查等。 各區商務主(zhu)管部門及(ji)市(shi)中(zhong)小(xiao)企業國際市(shi)場開(kai)拓資金承(cheng)辦(ban)部(以下簡稱市(shi)承(cheng)辦(ban)部)受市(shi)商務委(wei)和市(shi)財政(zheng)局委(wei)托(tuo),負責開(kai)拓資金申報受理(li)、項目審核、政(zheng)策咨詢等(deng)具體事務管理(li)。 第二章 資金(jin)支持方向和使用(yong)程序 第四條(支持內容和標準) 開拓資金支持內容(rong)包(bao)括:境外展覽(lan)會(分企業項目與團(tuan)體(ti)(ti)(ti)(ti)項目)、境外專利申(shen)請、境外商標注冊、管(guan)理體(ti)(ti)(ti)(ti)系認(ren)證(zheng)、產品(pin)認(ren)證(zheng)、提(ti)高經營管(guan)理信息(xi)化水平、提(ti)高經營管(guan)理科學決策水平、增加全(quan)面風險管(guan)理能力(li)、培育競爭新(xin)優(you)勢等。按實際支出(chu)金額給予(yu)最高不超過(guo)50%的(de)補助(zhu)(詳(xiang)見附件1)。 第五條(tiao)(支持(chi)對象) (一)申請企(qi)(qi)業項目(mu)的企(qi)(qi)業應符(fu)合下列條件: 1、工商注冊地在(zai)上海,依法取得進(jin)(jin)出口經營資格或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(ye)法人(ren),上年度(du)海關統計進(jin)(jin)出口額在(zai)6500萬美元以下。對近兩年給予(yu)過開拓資金支持,但至今(jin)仍無進(jin)(jin)出口實績的企業(ye),原則上不再予以(yi)支持。 2、近五年(nian)來無(wu)嚴重(zhong)違法違規行為,未(wei)拖(tuo)欠(qian)應繳還的(de)財(cai)政性資金。 3、近三年來(lai)未(wei)發生虛報瞞(man)報有關情(qing)況(kuang),騙取(qu)專(zhuan)項(xiang)資金(jin)(jin),同一項(xiang)目未(wei)重復申領(ling)財政(zheng)資金(jin)(jin),未(wei)截留、挪用(yong)專(zhuan)項(xiang)資金(jin)(jin)等。 4、具有(you)從事開(kai)展(zhan)國際化經(jing)營的專業人員,對開(kai)展(zhan)國際化經(jing)營有(you)明(ming)確的工作(zuo)安排和市(shi)場開(kai)拓計劃。 (二)申(shen)請境外展會(團體項(xiang)目(mu))的(de)項(xiang)目(mu)組織單位應符(fu)合(he)下列條件(jian): 1、具(ju)有組織全國、行(xing)業(ye)或本市企業(ye)赴(fu)境外參加或舉(ju)辦經濟貿易展覽會(hui)資格(ge)。 2、近五年來無嚴重違(wei)法違(wei)規行(xing)為,未(wei)拖欠應繳還的財(cai)政性資金(jin)。 3、近(jin)三年來(lai)未發生(sheng)虛報瞞報有(you)關情況,騙(pian)取專項資金,同一(yi)項目(mu)未重復申領財政資金,未截留、挪(nuo)用專項資金等。 4、應(ying)以(yi)支持(chi)中(zhong)小企業開拓(tuo)國(guo)際市場和提(ti)高(gao)中(zhong)小企業國(guo)際競(jing)爭(zheng)力為目的。 第六條(tiao)(申請注(zhu)冊) 首次申請開拓資金的(de)中小企業或項(xiang)目單位,應(ying)通過開拓資金申報系統網站www.smeimdf.org注冊并填寫“中小企業或項目單位基本情況注冊登記表”,網上確認提交后按歸口管理向資金管理部門報送相應的材料(詳(xiang)見附件(jian)2)。 第七條(tiao) (資金申報) (一)年度申請。符(fu)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與項目單(dan)位(wei)應在項目(mu)實施完成(cheng)年(nian)度的資(zi)(zi)金撥(bo)付申(shen)請期(qi)內網上提交(jiao)項目(mu)申(shen)請,并在規定期(qi)限內向資(zi)(zi)金管理部門提交(jiao)材料(詳見(jian)附件(jian)3),逾期不予(yu)受理。 已(yi)獲其他(ta)財政(zheng)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(de)重復申(shen)請開(kai)拓資金支持。已(yi)申(shen)請境(jing)外展會(團體(ti)項目)支持的(de),參加該(gai)項目的(de)企業(ye)不(bu)得以(yi)企業(ye)項目名義重復申請(qing)同一項目或內容的(de)開拓資金(jin)支持。 (二)項(xiang)目(mu)總數(shu)限額。本市符合申請條(tiao)件的中小企業或項(xiang)目(mu)組織單位每年最高可申請10個項目。上年度海關統計進出口額高于10萬美元(含)的中小企業當年度最多可申請10個項目(不含提高經營管理科學決策水平項目)。上年度海關統計進出口額低于10萬美元的中小企業(包括當年度獲取進出口經營等資質的新企業)當年度最多可申請3個項目(不含提高經營管理科學決策水平項目)。 第八條(項目審核) 區商務主(zhu)管部(bu)門負責(ze)對(dui)企業申報項目進行審核(he),市承(cheng)辦部(bu)負責(ze)對(dui)團體項目進行審核(he)。 第(di)三章 監(jian)督管理(li) 第九條 (使(shi)用監督和(he)評估管理) (一)市(shi)商務委、市(shi)財政局共同建立開拓(tuo)資(zi)金使(shi)用監督檢查和項目績(ji)效(xiao)(xiao)評(ping)價制度,對開拓(tuo)資(zi)金管理使(shi)用情(qing)況進(jin)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蹤(zong)檢查,重點檢查、考(kao)核項目完(wan)成情(qing)況、項目組織管理水(shui)平(ping)、項目實施的經濟(ji)效(xiao)(xiao)益(yi)、單位的財務管理水(shui)平(ping)、財務信息質(zhi)量(liang)等(deng)內容。 (二)申(shen)請單位(wei)應對(dui)申(shen)報材料(liao)的真實性(xing)和合(he)法性(xing)負責。申(shen)請單位(wei)獲得項目資金后,應按(an)國家(jia)相(xiang)關規定(ding)進行財(cai)務處理,并(bing)按有關財務(wu)規定妥善保(bao)存與開拓資(zi)金項目有關的(de)申報資(zi)料、原始票據(ju)及憑證備查,對財政、商務(wu)、審計等有關部門(men)的(de)專項檢(jian)查,應積極(ji)配合,主動做好相(xiang)關工作,及時提供相(xiang)應文件、資(zi)料。 第(di)十條 (違規處理) 對違反本實(shi)施細則的(de)單位,市商(shang)務(wu)委、市財政局(ju)將全(quan)額收(shou)回資金,并按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(fa)處分條(tiao)例》(國務(wu)院(yuan)令(ling)第427號)予以處理。 第四章(zhang) 附則(ze) 第十一(yi)條 (應用解(jie)釋) 本細(xi)則由(you)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負(fu)責解釋(shi)。本細(xi)則未盡事(shi)項(xiang)按《資金(jin)辦法》與《工作通知》等相(xiang)關規定執(zhi)行。 第十二條(tiao) (施行日(ri)期) 本細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(nian)。《上(shang)海市外經貿發(fa)展專項資金實施細(xi)則》(滬商財〔2015〕277號),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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